法官调解拆迁案 九旬老人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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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2月1日16:6 文章编辑:陈华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2007年7月6日讯(耿明军  肖邦利) 一起拆迁案,一方是近百岁的93岁老人,一方是十堰市重点建设工程郧阳师专的扩建。为了准确及时处理好这起拆迁纠纷,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法官主动放弃双休日的休息时间,进行深入了解,调解,在一周内迅速调处这起纠纷,使纠纷的双方均感到心满意足。
 
    年龄在93岁的老人秦德莲及其儿媳樊咏梅系十堰市茅箭区姜湾村村民,属于校园扩建规划选址范围内的被拆迁对象。经过多次协商,2006年8月18日秦德连因年事已高,委托其儿媳樊咏梅作为秦德莲的代理人与郧阳师专签订了《郧阳师专校园扩建征地补偿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10日内,秦德莲、樊咏梅搬出并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将空地交给郧阳师专。之后秦德连以自己没有委托樊咏梅与郧阳师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要求郧阳师专为其安排两宗宅基地为由,主张所签协议无效,拒拆部分房屋,引起诉讼。
 
    案件起诉到茅箭区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归秦德连所有的房屋有两处宅基地,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秦德莲、郧阳师专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83.86m2错写成183.60m2。法院对秦德连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行为能力进行了调查核实,其基本评价是秦德连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其家庭大事基本上都由其独生儿子彭明武、儿媳樊咏梅掌握和处理。
 
    经过了多次做工作,最后达成协议:原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秦德连、樊永梅于2006年8月18日签订的《郧阳师专校园扩建征地补偿协议书》有效,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被告秦德连、樊永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并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将空地交给原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被告秦德连、樊永梅搬出并拆除后,仍然享受协议书约定的优惠政策。鉴于被告秦德连、樊永梅现有二处房产、二宗土地且持有一个房产证、二个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证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原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给被告秦德连、樊永梅申报二宗宅基地并协助被告秦德连、樊永梅办理证件变更手续。从而使这起纠纷在一周内迅速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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