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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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月1日16:26 文章编辑:原野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王新建 董可飞 陈德文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度攀升,已成为一个较具典型、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2004年竹山县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件14人(年龄最小的仅有15周岁),其中盗窃犯罪3件、抢劫犯罪1件、寻衅滋事1件。如此之多的花季少年,却向着犯罪的深渊滑落,发案频率之高、涉案人数之多、案件性质之恶劣在让人震惊的同时,也为我们敲响关注青少年的成长问题的警钟。
 
    案例一:叫花子无故遭毒打    六青年滋事被批捕
    2004年10月7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储某(17岁,初中文化)、江某(18岁,中专文化)、范某(18岁,中专文化)、闻某(18岁,初中文化)、贺某(18岁,中专文化)、陈某(18岁,初中文化)六人在县城一夜市吃完夜宵后,见一叫花子在人行道上睡觉,陈某便上前用打火机烧其头发,而后,六人一齐上阵,拳打脚踢将其逼至堵河边,并轮番用脚踢踹、用竹棍木棒殴打、用打火机烧其头发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往其头上和身上撒尿,致使该流浪汉昏死过去,后经法医鉴定,流浪汉所受伤害为重伤。10月25日,六名毒打该流浪汉并致其重伤的犯罪嫌疑人,被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五天内作案达三次 六少年抢劫法不容
 
    2004年2月21日下午,竹山县劳动局技校学生陶某、王某、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三人在一录像厅看录像时被四个年轻人叫出录像厅,采取暴力手段,劫走现金70元和随身听一个。2月23日晚,公安机关再次接到县职教中心报案,该校初二年级一男生寝室19名学生共计83元现金被三个年轻人劫走。2月25日下午,竹山一中学生肖某、喻某在一超市门口,被三个年轻人抢走现金30元。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全某某(初中文化、16岁)、朱某某(初中文化、15岁)、华某(初中文化、16岁)、彭某(初中文化、16岁)、陈某(在逃,小学文化、16岁)、杜某(初中再校学生)有作案嫌疑。经审讯,全某某、朱某某、华某供认分别两次参与作案,彭某作案一次,杜某作案一次。2004年3月4日,全某某、朱某某、华某、彭某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9月3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全某某、朱某某、华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少年疯狂作案       将在狱中度过六年
 
    周某,男,1986年12月生,初中文化,9月30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个曾在9个月内疯狂作案16起的16岁少年,将在狱中度过漫长的6年。
2003年9月份周某纠合何某、梁某、段某(均不足18周岁,另案处理)窜至一居民家,盗走250元现金;9月25日,周某、何某、梁某、段某盗取1200元现金。自此,一发不可收势,在短暂的9个月内疯狂作案16起,所盗物品及现金折款15538元。
2004年5月31日周某在行窃时被抓获。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三大形式特征。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三大形式特征: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
        
    2、未成年人犯罪三大主体特征。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二是从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看,初中、小学文化居多;三是从作案人员身份来看,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
        
    3、失足青少年的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法制观念淡薄,犯罪具有偶发性和模仿性;二是思维幼稚、偏激,一旦犯罪,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三是社会经历单纯,主观恶性不深。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一是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苦闷、抑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三是社会不良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加剧。四是未成年人生理上尚未成熟,明辩是非的能力差,存在盲从心态。一旦有人提出去偷去抢,就很容易跟着去。五是“红眼病”心理。未成年人易出现攀比心理,看到别人大把大把地花钱去吃喝玩乐,自己也想那样去享受,于是便实施违法行为。六是要“面子”。豆蔻年华,年青气盛,喜欢在外人面前炫耀、摆阔、逞强,容易义气用事,很容易发展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类型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发展的现状,令人堪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青少年的成长问题应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预防:
        
    1、提高未成年人的文化素质。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是文盲或小学未毕业的占相当比重。在继续巩固“普九”成果的同时,对失学儿童和少年应开展诸如“春蕾”计划,“手拉手”,“结对子”等活动,使其重新走入学堂,避免其误入歧途。
        
    2、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通过长期开设“法制课”,使学生知法、守法、懂法,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教育、共青团、妇联、政法机关及其他社会力量应共同开辟法制教育基地,对在校学生和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等进行集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违法犯罪规律等研究,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走上专门化的轨道。
        
    4、加大整治力度,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大对音像、书刊市场及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对那些扰乱教育秩序,骚扰校园治安,教唆学生犯罪的要及时依法严惩,对学生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依法严肃处理,千万不能姑息养奸,给青少年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5、履行家长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长要发挥榜样作用,以模范的行动、高尚的情操引导好未成年人,使其坚决远离不良影响。父母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关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状况。家长还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向子女灌输法律常识,培养他们从小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习惯。帮助他们分辨是非、善恶,增强他们的免疫力,促使他们健康心理的形成。 
      
    6、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转化。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捕可不捕的慎捕、少捕,可诉可不诉的少诉、不诉。对罪行轻微、偶然失足的少年,应实行“不诉帮教”,给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民法院要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法律教育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实行“当庭帮教”,帮助失足的少年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要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精神。在定罪量刑时,对偶然失足,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减轻处罚;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绝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员应对刑释、免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青少年认真开展回访考察工作,对做的好的要表扬、肯定,使其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没有做好的要常敲警钟,帮助其找问题,找出路,促使改邪归正。政府部门应对上述人员给予适当的优惠扶持,防止再次犯罪。
 
理论与实践专栏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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