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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法院制定民事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加强民事调解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日7:54 文章编辑:晓华

  

    十堰新闻频道101日讯陈双):为加强茅箭区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规范诉讼调解活动,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茅箭区法院于近日制定印发了《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该院规定,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应自觉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指导思想,强化调解意识,力争调解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纷争,以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法院对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到宣判前的各个阶段,积极进行调解。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宣判后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不予调解。

    调解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案件,但对下列案件除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纠纷、监护关系、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法院应着重做好下列案件的调解工作: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收养、抚养、赡养纠纷; 3、家庭共有财产纠纷;4、劳动争议纠纷;5、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伤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6、通风、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关系纠纷;7、宅基地纠纷;8、合伙、合资、合作纠纷;9、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10、可能引起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11、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1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明显滞后的纠纷;13、疑难复杂且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纠纷;14、社会特别关注的敏感案件; 15、领导交办的申诉、再审等案件。

    该院强调,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主要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采用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应坚持效率原则,应坚持审限制度,不能因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