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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茅箭法院协调执结一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2月5日7:50 文章编辑:耕夫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2007年10月12日讯(耿明军 刘绪哲)日前,十堰市规划局法制科科长给茅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彭玉珠打来电话:“市奥恒公司已经按承诺书的约定把第一期300万元罚款缴纳到位,协商的效果非常好,太感谢你们了。”
 
    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奥恒公司)先后取得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山地利用审批通知单后,在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山地使用许可、规划用地许可、规划施工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擅自在市朝阳路四堰巷1号动工建设商住楼,其违法建设的行为被发现后,该公司先后接受了市土地局、市建设局等机关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局于2006年12月30日对该违法行为亦立案进行查处。经过调查,认定市奥恒公司在市朝阳路四堰巷进行的商住楼建设无任何规划手续,违建面积达42087.7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系违法建设工程,属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项目,遂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十规决2006第142号《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市奥恒公司无规划手续违建面积42087.78平方米处以6734044.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公司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市奥恒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执行该处罚决定,市规划局遂于2007年7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奥恒公司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涉及市土地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处、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多家城市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市城建系统影响很大,市政府非常关注该案的执行效果。茅箭区法院行政庭在受理该申请后高度重视,院长、分管院长亲自督办,庭长亲自承办案件的审查工作,在受案之初即向被申请人市奥恒公司发出受案通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实地勘察违法现场,结合案件情况核查市规划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根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茅箭区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茅行申执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在该案审查期间,市奥恒公司一直向茅箭区法院行政庭申请协调此案。鉴于被申请人系外地来我市经营的企业,已投入巨额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目前暂无法回收,且面临多家行政机关处罚,数额巨大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繁荣,增进市场经济的融资吸引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行政庭办案人员先后数次找到市奥恒公司谈话,帮助其明确违法责任及应面对的现实情况,并将该公司想法、实际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规划局,征求申请人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协商意愿比较接近的时候,召集双方面对面的座谈。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力促使当事人互相理解。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就执行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市奥恒公司书面承诺:1、申请人签字同意公司承诺意见后,公司在7日内一次性交纳罚款300万元整;2、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罚款200万元整;3、2008年6也30日前一次性交罚款1734044.80元。2007年9月15日市规划局在该书面承诺书上签章以示同意,并表示该局将按缴款进度、额度依法为其办理“一书两证”审批手续,若不能按此承诺付款,市规划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停办被申请人建设项目的规划后续审批手续。市奥恒公司为表示其履约诚意,组织资金于2007年9月21日缴纳了第一期300万元罚金。自此,这起在我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市规划局申请法院执行仅一个半月后即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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