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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信访日渐增多的成因及对策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2月5日7:52 文章编辑:青山
浅析涉诉信访日渐增多的成因及对策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耿明军
 
    近年来,法院涉法信访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如何理顺涉诉信访工作思路,破解涉诉信访困局,建立健康、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畅通机制,已经摆在人民法院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涉诉信访日渐增多的原因
    涉诉信访日渐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
    我们在排查、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发现,有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一审中就表示,如果败诉不上诉,只上访;在判决生效后,有些当事人不按程序申诉,直接上访要求上级批办理。
    一是上访即受重视。由于目前我国涉诉信访工作尚没有立法的明确规范,很多工作仍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我们一方面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究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又强调涉诉信访关乎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从而强化信访,一切以信访稳定为重。当法律与信访发生冲突时,我们很多时候为了求得所谓的信访稳定,求得当事人的停访息诉,以牺牲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代价,去迁就妥协一些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与此同时,我们一方面认同信访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鼓励信访,想尽办法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提出的各种信访诉求。另一方面,又想尽办法控制和减少信访数量,以信访量的多少为各地方、各部门排序,作为衡量各地方、各部门工作优劣的考核指标。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我们一方面强调要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却要以信访人是否息访罢诉作为考评指针。只要发生上访,上级信访机构即登记、批办,并不审查是有理上访还是无理上访,将上访登记数量与所访法院奖惩挂钩,甚至处分所访法院有关人员,并以此考核、评价法院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形成上访即受重视。
    二是上访解决问题速度快、成本低。通过上访能够快速、有效、低成本地解决问题,而通过诉讼既缓慢,又要花费,同时诉讼结果又不可预知。例如有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甲某通过仲裁、诉讼解决,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共耗时一年半,其间花去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等费用近一万元。而乙某选择了闯入某领导办公室,又哭又闹,结果领导一批示,问题解决了。乙某利用信访获取了正常法律制度内无法获取的利益,别人争相效仿,纷纷选择上访。
    三是上访易受补偿。发生上访后,在上级部门的限期督办下,所访法院要接人、要安抚、要解决、要让上访人满意、要保证罢访息诉。为此,所访法院想尽办法,花费人力财力,甚至超出法律范围给予经济补偿,好言好语做上访人工作,连哄带劝让当事人满意,造成了上访易受补偿的客观现象。上访人尝到上访的甜头,掌握了法院处理信访案件的软肋,敢于以上访相要挟。
    四是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当事人败诉后,为达到不被强制执行的目的,“恶人先告状”,以不服判决为由四处上访。其实不服判决是假,逃避执行是真。想通过上访,混淆视听,搅浑局面,达到法外施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缠访闹访不究。由于要达到让上访人满意,无条件息诉罢访,害怕上访人再次上访或者赴省进京上访,法院对于无理缠访、闹访的当事人被动应付,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良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上访人敢于藐视法院,敢于无理缠访、闹访,无视法院的裁判行为。
    二、涉诉信访造成的不良倾向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造成涉诉信访的数量越来越多,势头逾来逾猛,并将带来以下五种不良倾向:
    一是出现新的“立案难”问题。为减少信访压力,避免出现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有的法院对一些当事人多、对立情绪大、存在上访隐患,但依法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造成新的“立案难”现象。
    二是司法权威受到挑战。在信访案件处理上的妥协退让,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事人的“信访不信法”。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当案件正在开庭审理时,就纠集群众围堵审判庭,或当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围住会议室大门等待结果。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在案件还在审理阶段,就直接到北京上访,有意向法院施压,向审判人员施压,影响了公正判决,消弱了法院权威。
    三是合议庭回避矛盾,审而不判。有的审判人员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对本不算复杂的案件不愿定案、不敢定案,把矛盾推给审委会,影响了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发挥。此外,有的法院对一些稍微复杂的案件缩手缩脚,不敢定论,动辄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沟通意见,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的落实,侵犯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果。
    四是接访、堵访严重影响法院日常工作。由于全国上下都把申诉人数的多少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法院工作是否称职的一项绝对指标,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方法导致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想方设法限制公民上访申诉。法院也不得不在每年各级党代会、“两会”(人大、政协)召开期间以及重大节假日(春节、国庆)派出工作人员赴省、进京值班,进行接访、堵访,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了司法资源。
五是涉诉上访严重影响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有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时,一味要求让信访人停访息诉,不问原因,只要结果。案件本来没有错误,但迫于上级“限期无条件解决”的督办压力,面对无理的上访者,只得委曲求全,迁就忍让,“花钱买稳定”。由于涉诉信访压力过大,法官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对所办案件上访苗头的排查、上访人员的稳控上。为了稳定、为了服务大局,审判案件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看有没有上访苗头。法官们谈访色变,审理的案件迟迟不敢裁判,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解决涉诉信访的建议与措施
    涉诉信访问题发展到今天,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理顺工作思路,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使其走上理性化、规范化的路径上来,应该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如何搞好涉诉信访工作,避免以上不良现象的出现,笔者以为:
    一是要完善立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涉诉信访所作的立法。立法缺失,是造成当前涉诉信访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所以,要尽快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或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诉信访做出明确规定。要明确界定涉诉信访的范围;规范涉诉信访的受理制度和办理制度;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以及考核制度。
    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把案件质量关。要优化法官工作作风,端正思想,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办案要依法依纪、严肃认真、公正无私、文明高效。对待当事人要有热心、细心和耐心。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流程,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推行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强化错案追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力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从源头上杜绝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是推行二审公开开庭审判。强化对一审裁判的监督,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提高二审裁判的公开性、公正性、权威性。谨慎发回案件,能改判则改判,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对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信访部门要告知其遵守法律程序,引导其依照法律程序上诉,而不能跳跃法律程序直接上访。对上访人的合法合理要求,要穷尽办法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满足或解决;对于违背法律、违背政策的无理要求,要坚决拒绝,绝不能一味迁就、无原则让步。对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恶意地“不上诉、只上访”,无理缠访、缠诉及无中生有,诬告陷害法官的上访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五是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涉诉信访防范、处理、考评工作机制。完善仅以上访登记数量和级别评价法院工作的机制,对不上诉、只上访的当事人不登记、不批办,指导直通过上诉途径解决问题,引导公民依法行使上访权利。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开展调查。被调查对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明确答复,对信访问题进行督导办理。要分清法院的办案责任与政府的稳控责任,即法院若办错案,应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若法院依法办案,政府应对其辖区上的涉诉上访人员负责稳控,使法院放开包袱,敢于办案,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才能为涉诉信访案件的正确办理提供保障,才能引导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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