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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促进社会和谐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2月5日7:53 文章编辑:青山
加大调解力度 促进社会和谐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秦金建
 
 
    近年来,十堰市茅箭辖区经济发展很快,驻区企业越来越多,经济交往更趋频繁,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有上升趋势。我院紧密围绕我区的经济建设开展调解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和谐共赢、快速发展的法制环境。通过调解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留住了项目,留住了资金,留住了人才,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企业与农民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惠互动关系,促进了我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了企业、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一、充分认识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诉讼调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院每年受理案件4000件左右,涉及数万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些案件处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全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疏导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家庭、邻里和睦相处,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开展诉讼调解是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需要。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不仅希望我们为他们排忧解难、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还期望我们通过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促进交流与发展;不仅希望我们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还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要有司法为民的公正形象。法院调解顺应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它要求我们的审判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转变工作作风,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三)开展诉讼调解是新时期争创一流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调解工作既费时又费力,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有奋发有为、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才能做好。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新时期开展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的生动体现,是当前开展“争创一流法院”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一流的工作标准、一流的精神状态全力抓好调解工作,以一流的调解工作为突破口,促进和带动各项审判工作争创一流。
    二、开展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强化调解意识。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调解思路、举措和成效。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着力从强化调解意识入手,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首先,强化“和谐司法”的意识。要求全院干警在审判中时时刻刻牢记“和谐”二字,高度重视反映在案件中的各类社会矛盾,以是否有利于稳定,是否有利于和谐,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诉讼当事人的双赢,作为衡量办案方式和办案质量的最高标准。使广大审判人员自觉地把调解工作与和谐司法联系起来,注意克服“一判了之”的孤立办案作风和机械执法思想,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自觉性。第二,强化“调解是案件最佳结案方式”的意识。引导干警充分认识“案结事了”是审判工作最佳的社会效果,调解在“案结事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诉讼中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确保“案结事了”,实现多调解、少判决、上诉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工作局面。第三,强化“调解率高是办案能力强”的意识。引导审判人员充分认识“案结事了”是审判工作的最高艺术,调解能力是审判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审判人员的基本功,是办案能力强的表现。使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主动适用调解,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尽力促成调解结案。每年年底,我院对调解结案率高、效果好的审判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善于做调解工作,简单“一判了之”的做法予以纠正。同时,把调解作为考评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逐步加大调解率在法官综合考评中的比重,鼓励和倡导审判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比、学、赶、帮、超,营造以高调解率为荣的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
   (二)探索调解规律,规范调解方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不断摸索调解的规律,规范审判人员运用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法。定期召开召开诉讼调解座谈会,由全院各部门的法官和书记员畅谈在调解方面的思路、做法和经验,会后我们将大家的调解经验汇编成册,全体民事审判人员人手一册。很多调解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比如,有的案件需要法官耐心细致,动情晓理,不厌其烦;有的案件要深入地头、炕头调解;有的案件需要邀请乡村、街道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参加调解等等。经过长期的摸索和总结,我们归纳出诉讼调解“五个突破”调解法即从观念上突破,从时间上突破,从程序上突破,从地点上突破,从方法上突破。和“四个依靠”工作法即依靠领导、依靠群众、依靠基层组织、依靠相关部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送达、调查、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判后、执行、再审等诉讼的全过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做到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职能作用。
    (三)发挥载体作用,不断拓宽调解的深度和广度。今年,我们开展了“八大工程”即,精品工程、形象工程、素质工程、核心工程、基础工程、大调解工程、执行到位工程。其中的“大调解工程”,要求全院干警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要注重调解,无论是民商事、还是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要加强调解。积极开展了“诉讼调解能手”评选活动。按照“四提高、三减少、三杜绝”活动即提高调解率、提高精品率、提高审结率、提高执行到位率;减少上诉、减少发回重审和改判、减少申诉案件;杜绝因审执不当引起的缠访缠诉案件、杜绝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杜绝责任事故。其中的“四提高”包括“提高调解率”。通过载体活动不断拓展诉讼调解的深度和广度,切实提高诉讼调解水平。要求干警时刻“绷紧调解这根弦”,注意从细小环节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尤其对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对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更要着重调解,确保绝大多数的纠纷能够调解解决。少数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也要通过我们大量的调解工作得到稳妥的处理,减少上访、信访。
    (四)整合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一是激活内部调解资源。把加强基层法庭建设作为整合内部调解资源的重要部分。人民法庭身处基层,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解决纠纷更直接。院党组把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年纪轻、身体好、能管理、善协调的同志选派到法庭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增长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才干。坚持法院机关与基层法庭之间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兵在基层练,将从法庭出”,把基层法庭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基地。同时,充分发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庭长、分管院长的积极性,利用各自的优势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积极协助法官调解;比较复杂的案件,由庭长与承办人共同调解。必要时,由分管院长、院长直接参与案件的调解。二是整合外部调解资源。有的案件仅凭法官单枪匹马进行调解,当事人一般很难接受或信服。多年来,我们把人民调解员作为外部调解资源的主要力量,从不间断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5年来,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150余次。
    (五)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水平。多年来,以大调解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机制在我院得到了长期的、一惯的坚持。在此基础上,我们和司法局建立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共同化解民间纠纷的机制。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结合得更紧密、更规范,同时,发挥工会、妇联、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我们调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切实使矛盾化解在基层、纠纷解决在基层。我们与区政府法制办协商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促使行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经过共同努力,各方调解资源在实践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整合,解决了很多“领导头疼、群众心烦、影响发展”的涉诉纠纷。
    三、调解工作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我们说调解观念要有所突破,调解方法要有所创新,但严格依照法律原则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合法与公正不能突破。调解不仅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还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样的调解才能靠得住。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时刻不要忘记法官的中立地位,既要讲究调解的亲和力,还要保持司法的严肃性。要划清分头调解与私自会见当事人的界限,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任何事情都是互相作用的,如果我们保持了公正,树立了威信,群众就会信任我们,调解工作就会更顺畅,即便是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判决,也会尽量避免当事人产生司法不公的想法。
    (二)调解工作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有政治敏锐性。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需要做很多思想工作,但终究还是需要当事人认可才行,不能连蒙带唬,甚至压制、欺骗,必须要把思想工作做深做透。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要进行思考,逐一审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有拖延时间逃避债务的迹象,或者是不是假离婚等等。尽量防止当事人双方借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防止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借调解规避法律,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出现。对在调解过程中显现出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
    (三)调解工作需要不断总结和规范。虽然调解的方法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但是,调解作为一项严肃的工作,仍然需要规范,这样才能确保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比如,民商事案件调解、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这三类调解工作各有特色;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前调解各有特点。这些都需要我们逐步总结和挖掘。同时,有些纠纷涉及一些法律上难以调整的领域,其发生又具有一定特殊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如农村土地承包、非法集资、拆迁等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会出现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现象。我们正在按照不同诉讼领域调解工作规律和特点,分类制定调解工作规范性意见。
四、几点感想
    (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案件的调撤率不仅仅是几组简单的数字,它能折射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风貌,折射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满意程度。广大法官在调解中坚持做到当事人思想不通不急躁、思想反复不灰心、有过激言行不指责,苦口婆心,情真意切,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一些当事人说:“法院在调解中处处为我们着想,想得比我们还细,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再折腾。”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同。老百姓对我们审判工作满意率的提高,不仅使上诉率减少,执行难得到缓解,而且使法院从当事人的申诉上访的纠缠中解脱出来,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加顺当、更加主动。
    (二)锻炼了干警队伍。调解一个民事案件常常比判决一个民事案件更累心、更耗神、更费口舌。它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全面考验。要搞好调解工作,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不仅具备清醒的政治头脑,勤勉敬业的精神,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了解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在调解的实践锻炼中,不断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三)赢得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信任。这些年来,我们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大批影响茅箭经济发展的矛盾纠纷,赢得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高度信任。现在,我区各级党组织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问题和事件时,首先想到的是茅箭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协调和解决。茅箭的老百姓在遇到纷争纠葛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我们的法官问个明白、讨个说法,请我们的法官为他们辨明是非、主持公道。与此同时,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每年,在法院基础建设、办公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形成了法院一心一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支持法院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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