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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茅箭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2月5日7:55 文章编辑:耕夫
茅发[2007]6号
 
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
关于印发《茅箭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层以上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开发区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人民团体党委(总支、支部):
《茅箭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
      2007年4月2日
 
茅箭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
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院、检察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全面建设十堰东部新城区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茅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管理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
3、简政放权、提高效率,职级分开管理原则;
4、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原则;
5、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职数设置
1、领导班子职数。区人民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副院长级领导职数3名,分别为: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执行局局长1名。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副检察长级领导职数3名,分别为: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反贪污贿赂局局长1名。
2、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数。区人民法院设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2名,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2名,按照领导班子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检察官中选任。
3、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4、科级干部职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按最高不超过1:1.9设置,其中正科级干部与副科级干部之比为1:2。
第四条  干部管理权限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实行行政职务与级别分开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如下:
1、区委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中非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相应的职级待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中非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相应的职级待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2、区委委托区委政法委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职,法庭庭长。
3、区委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副职,法庭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第五条  任职资格及条件
1、科级干部任职资格与条件。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其中,提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执行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内设机构正职和法庭庭长任职资格与条件。在内设机构副职、法庭副庭长岗位上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业务部门正职的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内设机构副职任职资格与条件。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业务部门副职的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任免程序
1、科级干部任免程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政法委考核,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理,报区委研究决定。
2、内设机构正副职任免程序。内设机构、法庭正副职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任免意见,任前报区委政法委审查,任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备案。需要依法任免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3、任免材料呈报。对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区委组织部呈报任免材料;对区委政法委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区委政法委呈报任免材料。呈报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党组讨论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
第七条  管理制度
1、交流轮岗制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分管同一项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整工作分工。担任内设机构、法庭的正副职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轮岗。根据工作需要,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也要积极进行交流轮岗。适当加大全区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力度。
2、竞争上岗制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岗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全区有任职资格人员开展。符合条件的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必须参加竞争上岗选拔。
3、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交流轮岗、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任职回避的具体办法由区委政法委会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有关待遇
1、现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的,本办法实施后,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2、现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的,本办法实施后,因组织处分或不胜任现职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3、本办法实施后,提拔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第九条  纪律与监督
1、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干部任免主管单位对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和调配决定,有权予以纠正。
2、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各项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3、严禁跑官要官、请客、送礼,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茅箭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干部管理    干部选任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办公室                          2007年4月2日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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