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3月16日讯(陈双 张雄):郧县白浪青年龙某邀人将前来向自己索债的寇某打成轻伤,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0月10日,寇某到十堰经济开发区张家巷20号2栋1单元202室龙某住处找其索要欠款,龙某父母告知龙某后,龙某起意殴打寇某,遂纠集龚某(已被治安处罚)、皮某(下落不明)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赶到十堰经济开发区马路村2组对寇某进行殴打,后双方相互殴打,龙某持铁锹将寇某的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寇某右手拇指、左手小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