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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直突击:约售鸡蛋未能交付 任其变质损失自负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3月9日6:48 文章编辑:若愚
     2007年5月份,十堰市某食品公司因业务需要与某养鸡场签订了鸡蛋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该公司向养鸡场购买鲜鸡蛋4000公斤,每公斤价格为7.5元,共计3万元,货到付款。鸡蛋由养鸡场在5月底之前送至食品公司。
      同年5月27日,养鸡场按约定将4000公斤鲜鸡蛋运至食品公司。不料,食品公司因员工不慎引起公司厂房着火,短期无法恢复生产。据此,食品公司拒收鸡蛋,拒付货款,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养鸡场另找销路。养鸡场无奈,只好将这批鲜鸡蛋又拉回养鸡场,但养鸡场对这批鸡蛋未来取任何保鲜措施。几天后,由于天气变热,养鸡场发现这批鸡蛋开始变质,只好采取措施另行销售,共支付销售费用1500元,但已有1000公斤鸡蛋变质,无法销售,该部分损失共计7500元。养鸡场要求食品赔偿销售费用及鸡蛋变质损失共计9000元。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养鸡场的损失1500元。1000公斤鸡蛋变质损失7500元由养鸡场自负。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养鸡场在得知食品公司违约后,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食品公司因职工不慎引起大火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是食品公司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食品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食品公司应赔偿养鸡场因另行销售鸡蛋支付的必要费用1500元。养鸡场对食品公司的违约行为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1000公斤鸡蛋变质的损失,应属于扩大的损失,其损失由养鸡场自负,法院不予支持。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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