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首页 >> 茅箭区人民法院 >> 法院公告 >> 正文
个案直击:客户彩电未交付 损毁责任商场负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3月9日6:53 文章编辑:若愚
      2007年6月,朱某到市内某家电商场购买大屏幕背投彩电.经过细心的挑选后,决定购买标价为1.78万元的松下48寸背投彩电一台。当时朱某付款1.5万元,约定余款0.28万元于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背投彩电被别人买去, 朱某要求家电商场将其另行存放。家电商场的工作人员将其放在商场的办公室内。
      第二天, 朱某携0.28万元余款去家电商场取彩电时, 家电商场的工作人员称,昨晚本市突降暴雨,电闪雷鸣,商场办公室中的背投彩电被雷电击毁,但你仍应缴清货款. 朱某听后很生气,与家电商场人员发生争吵. 朱某见争吵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某诉称,我选好的彩电是在家电商场的控制下毁损的,对该彩电的损失商场理应负责,并要求退回已交付的货款. 家电商场辩称, 背投彩电已卖给朱某,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风险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况且雷击是难以预料的,应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原告补足货款.
      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背投彩电被雷击毁确实是不可抗力所致,但其毁损是在家电商场交付之前发生的,风险责任应由家电商场负担,因此,法院判决商场应返还朱某的货款1.5万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陈双
十堰新闻频道版权与免责声明: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版权所有,所刊稿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