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4月7日讯(陈双 吴琼):郧县青年谈某流窜于十堰城区住宅小区盗得多辆摩托车,近日,谈某被茅箭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8月7日,谈某窜至十堰市北京路柳林春晓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王某的一辆鄂CD1397远方牌YF48Q助力摩托车捅开后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后销赃得款300元。8月25日,谈某又窜至柳林春晓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洛某的一辆CC0220松田牌125踏板摩托车捅开盗走(经鉴定价值2735元),后销赃得款400元。9月17日,谈某再次窜至柳林春晓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刘某的一辆鄂CC2015火鳞牌48CC助力摩托车捅开后盗走(经鉴定价值2250元)。10月7日,谈某窜至五堰紫荆花小区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孙某的一辆鄂CB2387火鳞牌48CC助力摩托车捅开盗走(鉴定价值2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谈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