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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三十元 少年获刑又罚金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5月13日7:20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13日讯(陈双 吴云):少年王某伙同他人窜至十堰某职校,持刀抢劫该校学生三十元钱,近日,王某被茅箭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3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由黄某(已判决)提议抢劫,与王某、官某(已判决)、赵某到十堰某职校后山,拦住该校学生李某,黄某向其索要人民币30元,王某携带黄某的一把刀威胁,李某被迫到银行柜员机取款100元交给四人,四人为了将100元换开买香烟花费10元,留下20元,退还李某70元。
 
    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